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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快组建中等职业教育集团的通知

时间:2010-07-13 23:02

福建省关于加快组建中等职业教育集团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7〕6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扩大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满足社会群众接受中职教育的需求,近年来我省各地陆续招收了部分高中未升学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复转军人等接受中职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招收与管理高中未升学毕业生及其他人员接受中职教育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如下有关工作:
    一、招生审核与注册办法。各中职学校于每年春秋两季“自主招生”期间,凭毕(结)业证书和相关录取所需材料审核录取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在职企业职工、复转军人和进城农民工等,应与各校同期招收的初中毕业生统一编成当年度《新生入学花名册》(表格样式详见闽教办职成[2007]31号文)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通过福建省中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进行新生电子注册(设定为相应学制)。
    二、教学组织与课程安排。同专业学生少于20人的可插入相关专业其它年级班跟班学习;多于20人的应独立编班组织教学。高中毕(结)业起点的学制为一年,在学一年期间,原则上第一学期应安排学生进行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课程学习和职业课程综合训练;第二学期应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学习。初中毕(结)业起点的学制为三年,原则上参照招收初中毕业生课程模式来组织教学,以企业在职职工身份招收的学生,可采取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形式来组织课程教学。
    三、成绩管理与毕业条件。学校应充分利用福建省中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制定有针对性的“学分布列和课程安排”,按学分制要求进行成绩管理与毕业审核。高中毕(结)业起点的学生在高中阶段已学的文化基础课,其成绩可作为选修课程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折算成相应学分;主要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职业能力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德育课等均应作为必修课程进行考核,合格者按学分布列要求给予相应学分。原则上高中毕(结)业起点学生的毕业学分不低于60分,并应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予以验发毕业证书。初中毕(结)业起点的在职企业职工、复转军人和进城农民工等人员参照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毕业条件执行,其已经在国家权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可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学分。


福建省教育厅